【安心購服務同意書】
歡迎使用abc好車網平台 (以下稱本網站),本網站致力於提升中古車買賣交易安全性,推出安心購服務(以下稱本服務),為確保您使用的權益與義務,請詳細閱讀下列相關事項,當您申請使用本服務時,視為同意並遵守下列條款內容:
- 1.本服務包含提供一個線上的平台服務,為車輛買受人 (以下稱買受人) 與車輛出賣人 (以下稱出賣人)間的車輛交易資訊曝光的機會。實際的車輛買賣契約存在於買受人及出賣人之間,本網站不是該車輛買賣契約或買受人與出賣人其他契約之間的主體,且本網站對這些契約均無承擔義務。
- 2.買受人可於本網站找到具有本服務之車輛,買受人需要到實體店看車,並與出賣人談妥合意簽署車輛買賣契約與購車鑑賞期(三天不滿意可退車)約定事項(參閱附件一)
- 3.買受人可於本網站找到具有本服務之車輛申請本服務,依據與出賣人談妥合意簽署車輛買賣契約內容,由買受人自行輸入約定委託本網站代管金額(最低10萬元起),至高為買賣契約上所載售出車輛總價,並同時支付本服務費用。
- 4.當買受人完成支付本服務費用,本網站將簡訊通知買受人支付完成,並通知出賣人是否可以承作此車輛。待出賣人線上系統回覆同意承作此車輛,本網站將簡訊通知買受人本服務訂單正式成立,買受人應將代管金額,匯入指定專屬虛擬帳號。若出賣人線上系統回覆不同意承作此車輛,本網站將簡訊通知買受人本服務將退還原先支付的服務費。
- 5.買受人可透過本網站查詢已申請本服務車輛之詳細狀態與代收款項之處理情形。
- 6.本網站應於每次收到買受人匯款時,同時發送簡訊通知買受人與出賣人。本網站僅提供通知責任,買受人須於買賣契約書所約定繳款完成日前,將足額代管金額匯入指定專屬虛擬帳號。
- 7.買受人如完成交車事項,須登入本網站之本服務查詢頁面,點選同意「確認撥款」,本網站將簡訊通知買受人與出賣人,代收款項將於翌日起四個工作日內,如買受人未申請退車服務,則代收款項將於撥付約定日給付給出賣人。
第一條:服務內容
- 1.買受人可於本網站找到具有本服務之車輛,申請本服務,服務費用將依照網站顯示之金額。
第二條:服務費用
- 1.買受人如完成交車事項,須登入本網站之本服務查詢頁面,點選同意「確認撥款」,本網站將簡訊通知買受人與出賣人,代收款項將於翌日起四個工作日內,如買受人未申請退車服務,則代收款項將於撥付約定日給付給出賣人。
第三條:代收款項之撥付
- 1.買受人使用本服務與出賣人間所生之交易糾紛,應由雙方自行處理並解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買賣契約書之約定與購車鑑賞期(三天不滿意可退車)約定事項…等。
- 2.代收款項之撥付,須由買受人與出賣人取得共識後,經由書面或mail通知本網站;或依據調解結果、法院判決結果,再由本網站撥付款項。
第四條:交易爭議之代收款項撥付處理
- 1.買受人使用本服務,如因可歸責於本網站之事由,有交易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致買受人受有損害時,本網站僅就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且以本網站對買受人於該等交易所得所收取之服務手續費為賠償上限。
第五條:責任限制
- 1.因本同意書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除專屬管轄外,以本網站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影響出賣人依其他法律所得主張之管轄。
第六條:合意管轄法院
- 1.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七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附件一 (雙方簽署後各執一份)
abc好車網-安心購服務-購車鑑賞期『三天不滿意,可退車』約定事項
緣出賣人(乙方)參加安心購專案活動,買受人(甲方)向乙方購買車輛並完成過戶後之一定期間(以下簡稱『使用期間』)內,甲方倘符合本約定事項所列各條件,得解除買賣契約並配合處理後續,乙方同意以原成交金額(以買賣合約書為主)向甲方購回車輛。乙方如因違約、違法而造成和運租車(本公司)、本網站或其他會員損害者,乙方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0萬元予本公司,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
甲乙雙方共同約定以下內容:第一條、車輛使用期間:自交車日翌日起,3日內。
第二條、本約定事項之效力:自雙方簽訂中古車買賣合約書之日起至車輛使用期間屆至止,但若甲方要求解除買賣契約時,本約定事項之效力至甲方返還所購車輛予乙方並完成過戶予乙方之日止。
第三條、甲方於本約定事項生效期間占有、管理或使用該車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不論甲方是否有故意過失或使用者是否為甲方,甲方均不可要求退還車輛、解除買賣契約:
- 1.車輛滅失、被盜或受有任何損害(例:碰撞、泡水、新增刮痕…等)。
- 2.隨車附件、零件、配件等滅失或遭更換。
- 3.車輛使用期間屆至甲方未返還車輛或未於乙方指定之期限內提供必要文件辦理過戶。
- 4.利用車輛從事違法行為,或發生任何民刑事糾紛。
- 5.將車輛設定擔保或質借。
- 6.將車輛過戶予他人。
- 7.使用期間內行駛里程超過200公里。
- 甲方若要求退還車輛解除買賣契約,需提供必要文件予乙方,且若經乙方要求須協助向監理機關申請過戶完成後,雙方買賣契約始行解除。
- 若甲方有本條前述第1款至第4款之情形,而未據實告知乙方並解除買賣契約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回復原狀,並賠償相當於該車之買賣契約總價之違約金,此約定於本約定事項失效後仍繼續有效。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上述車輛使用期間,如退還車輛解除買賣契約,應於使用期間內通知乙方並將車輛返還乙方,後續並應配合乙方辦理過戶等事宜,相關過戶等事宜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該車輛過戶回乙方後,甲方同意其應支付乙方新台幣壹萬五仟元鑑賞試乘手續費。
乙方實際支付給甲方之金額為原成交金額(以買賣合約書為主)扣除甲方委託本公司代管金額、新台幣壹萬五仟元鑑賞試乘手續費及過戶產生之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甲方實際利用期間之車輛使用牌照稅及燃料稅費用)。
第五條、甲方於車輛使用期間所發生的違規罰鍰應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車輛使用期間若發生任何事故概由甲方以保險或其它方式自行承擔。
第七條、因本約定事項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八條、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九條、本約定事項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署後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買受人(甲方):
電話/手機號碼:
地址:
公司統編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賣人(乙方):
電話/手機號碼:
地址:
公司統編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